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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服務於民國91年10月由內政部與各地方縣(市)政府合辦,透過縣市政府訓練合格的照顧服務員,由縣市政府負責委託各居家服務中心,派案至各案主家中服務。針對生活無法自理、家人無法妥善照顧的民眾,由受過專業訓練的照顧服務員到家中提供服務、日常生活及身體照顧服務,期望藉此紓緩家庭照顧之負擔及壓力,也讓失能者得到良好的照顧服務。
- 申請條件:設籍並居住桃園縣,符合以下失起身份之身心障礙者:
-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滿50歲者。
-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50歲以上(含)失智症、慢性精神病患、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。
- 申請應備文件:
- 申請書(受理窗口領取)
- 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證明
- 身心障礙手冊(正、反面影本)
※非本人辦理時,需檢附委託書及身份關係文件影本。
- 服務內容:
- 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: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或補修、居家環境改善、家庭服務、文書服務、餐飲服務、陪同或代購生活用品、陪同就醫、其他相關居家服務。
- 身體照顧服務:包含肢體關節活動、協助沐浴、穿換衣服、口腔清潔、進食服藥、翻身拍背、上下床、陪同散步、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、其他服務。
- 補助標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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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」
| 失能等級 |
補助時數 (最高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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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輕度 |
25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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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度 |
50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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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重度 |
90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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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「失能身心障礙者」
身份
(對象) |
失能程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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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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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6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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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-28小時 |
| 25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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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-50小時 |
| 32小時 |
33-72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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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般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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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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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-20小時 |
| 16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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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-36小時 |
| 32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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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-72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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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: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,並得提出該項證明者。
- 申請流程:
- 填寫申請書:
受理窗口: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南、北區個案管理中心、各鄉鎮市公所及衛生所、區域社福中心、各醫療院所出院準備組、居家服務受委託單位。。
- 到宅訪視評估:
收到申請書起7個工作天內由個管員到宅訪視評估。
- 北區個管中心:桃園市、八德市、龜山鄉、大溪鎮、蘆竹鄉、大園鄉、復興鄉(華林村.三光村.高義村.三民村.澤仁村)
- 南區個管中心:中壢市、平鎮市、楊梅鎮、龍潭鄉、新屋鄉、觀音鄉、復興鄉(長興村.奎輝村.義盛村.羅浮村.霞雲村)
- 社會處核定:
核定服務時數後轉介受委託單位提供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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