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縣政府委辦居家服務業務
聯絡電話:(03)464-3807 傳真號碼:(03)464-1512
    居家服務於民國91年10月由內政部與各地方縣(市)政府合辦,透過縣市政府訓練合格的照顧服務員,由縣市政府負責委託各居家服務中心,派案至各案主家中服務。針對生活無法自理、家人無法妥善照顧的民眾,由受過專業訓練的照顧服務員到家中提供服務、日常生活及身體照顧服務,期望藉此紓緩家庭照顧之負擔及壓力,也讓失能者得到良好的照顧服務。
  • 申請條件:設籍並居住桃園縣,符合以下失起身份之身心障礙者:
    1.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滿50歲者。
    2.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50歲以上(含)失智症、慢性精神病患、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。
  • 申請應備文件:
    1. 申請書(受理窗口領取)
    2. 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證明
    3. 身心障礙手冊(正、反面影本)
    ※非本人辦理時,需檢附委託書及身份關係文件影本。
  • 服務內容:
    1. 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: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或補修、居家環境改善、家庭服務、文書服務、餐飲服務、陪同或代購生活用品、陪同就醫、其他相關居家服務。
    2. 身體照顧服務:包含肢體關節活動、協助沐浴、穿換衣服、口腔清潔、進食服藥、翻身拍背、上下床、陪同散步、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、其他服務。
  • 補助標準:
    1. 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失能等級補助時數
      (最高)
    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
      政府 使用者
      政府 使用者
      政府 使用者
      輕度25小時
      100% 0%
      90% 10%
      60% 40%
      中度50小時
      100% 0%
      90% 10%
      60% 40%
      重度90小時
      100% 0%
      90% 10%
      60% 40%
    2. 「失能身心障礙者」
      身份
      (對象)
      失能程度
      每月最多補助時數
      100% 70% 50%
    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
      輕度
      中重度
      極重度
      16小時 17-28小時
      25小時 26-50小時
      32小時 33-72小時
      一般戶
      輕度
      中重度
      極重度
      8小時 9-20小時
      16小時 17-36小時
      32小時 33-72小時
    3. 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: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,並得提出該項證明者。
  • 申請流程:
    1. 填寫申請書:
      受理窗口: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南、北區個案管理中心、各鄉鎮市公所及衛生所、區域社福中心、各醫療院所出院準備組、居家服務受委託單位。。
    2. 到宅訪視評估:
      收到申請書起7個工作天內由個管員到宅訪視評估。
      • 北區個管中心:桃園市、八德市、龜山鄉、大溪鎮、蘆竹鄉、大園鄉、復興鄉(華林村.三光村.高義村.三民村.澤仁村)
      • 南區個管中心:中壢市、平鎮市、楊梅鎮、龍潭鄉、新屋鄉、觀音鄉、復興鄉(長興村.奎輝村.義盛村.羅浮村.霞雲村)
    3. 社會處核定:
      核定服務時數後轉介受委託單位提供服務。